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
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亞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「亞太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張民興是否為
本件之債務人?或僅為雅太實業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)
㈢
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㈣提出票號WHA0000000支票第一次
退票理由單影本(因台端
所附退票理由單註記「交換重提」),並確認
上開支票之
利息起算日自「107年11月15日」起算是否正確?(利息應
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