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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「亞太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有    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  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張民興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?或僅為雅太實業有限公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   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)   ㈢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㈣提出票號WHA0000000支票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(因台端    所附退票理由單註記「交換重提」),並確認上開支票之    利息起算日自「107年11月15日」起算是否正確?(利息應    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