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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債 務 人 亞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民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持有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簽 發支票二張共計新臺幣150萬元,未料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 現,雖經一再催索,亦至之不理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促 債務人清償云云。 三、查,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人為雅太實業有限 公司,證據資料與其所主張請求之對象未合,且是否列張民 興為債務人,亦尚有不明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「亞太實業有限公 司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㈡確認張民興是否為本件之債務 人?或僅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 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 )㈢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㈣提出票號WHA0000000 支票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(因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註記「 交換重提」),並確認上開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自「107年11月 15日」起算是否正確?(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」 ,該裁定於10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,於同年3月5日發生送達 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