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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債 權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權人喬城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為誤    載?請具狀更正。並確認是否委任楊東昇為代理人?(聲    請狀委任狀均未蓋章)   ㈡臺端聲請狀漏未記載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 人,請具狀補呈。並提出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   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臺端聲請狀中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「博嵩實業有限公    司」,然卷附資料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「通冠實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」二者不相符,請釋明上述二者之相關聯性。並確    認債務人究為何者?又其附表中支票號碼FNA0000000之發    票日與支票影本亦不相符,應具狀更正。   ㈣請具狀確認本件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34,472元,抑或為新    臺幣15,072元?因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欄所敘不相符    ,應具狀釋明並更正。   ㈤債權人請提出就上述誤載部分之更正後之繕本6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