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
債 權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虹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權人喬城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為誤
載?請具狀更正。並確認是否委任楊東昇為代理人?(
聲
請狀及
委任狀均未蓋章)
㈡臺端聲請狀漏未記載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,請具狀補呈。並提出債務人博嵩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臺端聲請狀中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「博嵩實業有限公
司」,然卷附資料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「通冠實業股份有
限公司」二者不相符,請釋明上述二者之相關聯性。並確
認債務人究為何者?又其附表中支票號碼FNA0000000之
發
票日與支票影本亦不相符,應具狀更正。
㈣請具狀確認
本件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34,472元,抑或為新
臺幣15,072元?因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欄所敘不相符
,應具狀釋明並更正。
㈤債權人請提出就上述誤載部分之更正後之
繕本6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