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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