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陳哲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佐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