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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弘晟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川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貞、林冠佑、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李瑞貞、林冠佑是否亦為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敍明 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證    據以釋明之?   ㈡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供其最   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 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