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
債 權 人 弘晟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川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瑞貞、林冠佑、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李瑞貞、林冠佑是否亦為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敍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各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證
據以釋明之?
㈡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供其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