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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    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㈡提出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 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確認債權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    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    ,並請具狀更正(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依票據法第    133條復規定: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   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……」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    為付款提示日,即退票日起算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