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
債 權 人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俊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仁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確認債權人台灣力控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,並請具狀更正(
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依票據法第
133條復規定: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
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……」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
為付款提示日,即
退票日起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