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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、陳宏瑜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提出對債務人「陳宏瑜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