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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50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巽 債 務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一、㈠債務人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    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亞威草悟道    有限公司、陳宏瑜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查債權人提出之    報價單、發票等影本所載債務人為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,    陳宏瑜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   對陳宏瑜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,雖債權人於108年3    月15日提出補正狀,惟就前開事項仍未予補正,是其對於    陳宏瑜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)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