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
債 權 人 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偉巽
債 務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
一、㈠債務人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
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
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亞威草悟道
有限公司、陳宏瑜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惟查債權人提出之
報價單、發票等影本
所載債務人為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,
非陳宏瑜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
裁定命債權人補正
對陳宏瑜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,雖債權人於108年3
月15日提出補正狀,惟就前開事項仍未予補正,是其對於
陳宏瑜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