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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擎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   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?(因簽名與簽章不相符)並    提出與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。   ㈡提出債務人擎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   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