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
債 權 人 王美如即佑強起重工程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佑實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請求金額130,020元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因與
聲
請狀所載事實理由之金額130,200元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