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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債 權 人 王美如即佑強起重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佑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請求金額130,020元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因與聲   請狀所載事實理由之金額130,200元不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