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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亮國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