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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債 權 人 呂哲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興開發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 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宜興開發創意生活股份有    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    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    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  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   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    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  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