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
債 權 人 呂哲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宜興開發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宜興開發創意生活股份有
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
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
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
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
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
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
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