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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澤宏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補正對債務人林澤宏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為何?(所   附商品合約書之立合約書人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