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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債 務 人 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澤宏 人 一、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   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對債務人林澤   宏請求依據,對債務人林澤宏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難認為合   法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