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
債 權 人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木祥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支付
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
聲請狀
內附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,債務人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之設立登記於新北市五股區,
非屬本院轄區。因支付命令
之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,既屬
專屬管轄,係
指
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,僅專屬管轄之法院
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,如有違反,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。
是以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