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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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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  ㈢提出向龍井區龍津派出所備案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