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號
債 權 人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木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天晟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
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向龍井區龍津派出所備案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