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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債 權 人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代 理 人 莊獻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義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委任進出口報關    契約書影本及代墊付進出口報關及海運倉儲物流費用)   ㈢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,341,294元之釋明資料。(如:應    收帳款明細表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