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
債 權 人 喬豐環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豐盛
代 理 人 莊獻超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黃義男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相關
釋明資料。㈢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,341,294元之釋明資料
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