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四維冷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、台灣阿自倍爾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    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    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