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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「林正義」為債權人或僅為加德美實業有限公司之法    定代理人?  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「陳建成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    狀更正。   ㈢確認「陳建成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成霖餐飲有限公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?如為本件債務人,並請提出相關釋明資    料。   ㈣提出債務人成霖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