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
債 權 人 羅建謀即友利吊車工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「騰豐營造有限公司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
附統一發票2張所示,買受人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