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
債 權 人 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景達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陳報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,及住址為何?
㈢陳報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
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景「國」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
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㈤提出附表(因請求標的記載
按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及附表之
利率計息,
惟聲請狀無附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