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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 債 權 人 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景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及住址為何?  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   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㈣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景「國」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    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  ㈤提出附表(因請求標的記載按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及附表之    利率計息,惟聲請狀無附表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