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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債 權 人 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興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廖泳貴究為「債權人」或「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」?  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