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
債 權 人 聯誠鐵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尚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8年2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0447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
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