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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毅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