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
債 權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佳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
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