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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債 權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    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