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
債 權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佳煜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
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
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
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,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
非適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