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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債 權 人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 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