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
債 權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俊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
示日即
退票日起算)
㈢
聲請狀末補公司蓋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