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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 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岡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補聲請狀末之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之蓋章。   ㈡確認葉碧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或僅為岡捷企業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    對之請求權存在。)   ㈢提出洪虎焱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