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
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
法定
代理人 洪虎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岡捷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
聲請狀末之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之蓋章。
㈡確認葉碧芬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或僅為岡捷企業有限公司
之
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
對之
請求權存在。)
㈢提出洪虎焱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