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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及其住所地為    何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   狀附證據不符)。   ㈢確認何淑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併提出釋明資料。  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  ㈤請求利息20%之依據為何。(如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    5%計算)   ㈥利息起算日自103年5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