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
聲 請 人 蘇駿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給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就
第三人曲
樂群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
強制執行,並經
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,
惟相對人等二人未依該移轉命
令內容履行,
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前持對第三人曲樂群之
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第
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,經本院核
發薪資移轉
執行命令在案,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松字第52261
號
債權憑證、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未字
第8782號執行命令等影本附卷
可稽。依前開執行命令所示,
係將第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,於
執行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範圍內讓與聲請人,與相對
人何淑媛
無涉,亦
非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之
債務。然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何淑媛之請求依據,
暨對相
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,逕以其對第三人之
債權金額向相對人等二人為請求,
顯有疑義。經本院定
期間
命聲請人補正,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。
揆諸首開說
明,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