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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 聲 請 人 蘇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就第三人曲 樂群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,並經 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,相對人等二人未依該移轉命 令內容履行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持對第三人曲樂群之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第 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,經本院核 發薪資移轉執行命令在案,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松字第52261 號債權憑證、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未字 第8782號執行命令等影本附卷可稽。依前開執行命令所示, 係將第三人對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,於 執行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範圍內讓與聲請人,與相對 人何淑媛無涉,亦相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之 債務。然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何淑媛之請求依據,對相 對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,逕以其對第三人之 債權金額向相對人等二人為請求,顯有疑義。經本院定期間 命聲請人補正,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。揆諸首開說 明,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