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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債 權 人 慶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委任狀(正式)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是否有誤?(    因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僅有一家分公司為台北分公司)    ,請補正確債務人名稱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