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
債 權 人 慶菖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阿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
委任狀(正式)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是否有誤?(
因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僅有一家
分公司為台北分公司)
,請補正確債務人名稱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