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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漢楨即長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   請勿省略),並陳報其實際居所為何?釋明對賴漢楨    之請求依據。   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,並確認債務人長宏    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