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
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仕霖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漢楨即長宏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賴漢楨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
請勿省略),並陳報其實際
住居所為何?
暨釋明對賴漢楨
之請求依據。
㈢補正債務人長宏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,並確認債務人長宏
工程行記載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