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0號
債 權 人 盾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
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