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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 債 權 人 群鍵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禾港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9    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853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    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   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 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   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  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僅禾港有限公司,並釋明對債務人禾    港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