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
債 權 人 群鍵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玉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
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
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
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
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