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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6號 債 權 人 美舜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   民國107年9月25日經府授經商中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    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   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    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   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  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」抑或為「    民國108年4月12日起」?並具狀更正,併提出更正後之支    付命令繕本5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