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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7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716號 債 權 人 陳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水雲林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支付 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水雲林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,惟據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商工登記資料所示,債務 人設址於雲林縣虎尾鎮,非屬本院轄區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,既屬專屬管轄,係指法律 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,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 事件有管轄權,如有違反,法院僅得裁定駁回聲請。是以,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