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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達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2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達柏企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│108年5月12日│15,455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淑美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