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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萊茵黃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松 代 理 人 陳薪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