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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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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昌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台灣土地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216,225元   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