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
聲 請 人 高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信宏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萬柒
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
二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?(台端
聲請狀載陸軍第六
軍團指揮部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