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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高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萬柒   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 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應為何人?(台端聲請狀載陸軍第六   軍團指揮部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