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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代 理 人 紀尚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應為「臺」安醫院   「雙」十分院)?發票人負責人正確姓名是否為張「鈇」治   ?併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  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