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昭雄
代 理 人 紀尚容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應為「臺」安醫院
「雙」十分院)?發票人負責人正確姓名是否為張「鈇」治
?併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
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