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中科不動產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秀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聲請公示催告,而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聲請人為發票人,依票據喪失 經過記載系爭支票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交付施工廠商,廠 商交付中科里仁管理中心後遺失,故其意旨,聲請人即最 後持有票據之票據權利人,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即不能准 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