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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宜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、發票日期、   票據號碼及到期日(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))之警局報案證   明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