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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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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裕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與其姓名   相符之印文。 二、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?何人   為收件人?及受款人公司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?) 三、請確認聲請狀之發票人記載沛榮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有誤?(該公司為受款人) 四、請確認付款行庫為何分行?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