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4號
聲 請 人 裕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詩婷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與其姓名
相符之印文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?何人
為收件人?及受款人公司是否已收受
系爭支票?)
三、請確認
聲請狀之發票人記載沛榮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是否有誤?(該公司為受款人)
四、請確認付款行庫為何分行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