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銘鐸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聲請狀末聲請人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蓋章。
二、請提出
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
通知之證明文件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