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08號
聲 請 人 浚祿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汶清
送達代收人 趙俞婷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委任人為浚祿塑膠有限公司之
委任狀。(台端
聲請狀
所附委任狀委任人為趙汶清)
二、請陳明趙俞婷之
住所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