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
聲 請 人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忠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向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
仟零捌拾元及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捌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
二、請確認票據號碼UE0000000及UE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為何
人?並提出詳載發票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
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