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99號
聲 請 人 曹愛熙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票據號碼:EH0000000號支票,聲請人
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
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(
系爭支票若已
背書轉讓予
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
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
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
票人或受款人。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
公示催告」之
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
代
理人,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。
二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「康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
抑或「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