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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曹愛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票據號碼:EH0000000號支票,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,   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(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   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   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,   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   票人或受款人。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「   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   理人,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。 二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「康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   抑或「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?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